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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执139号

陈小波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陈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妻。被执行人陈小波,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连村*组**号。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宋荣花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高院(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荣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38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波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2月27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正在服刑。执行过程中,其父母自愿替陈小波交纳赔偿款263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院(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陈小波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长春执行员  胡耀山执行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