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马福明。申请执行人孟学森。被执行人董景民。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景民,执行董事。本院制作的(2016)冀110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84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8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103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景民、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474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二、本裁定第一条执行金额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变价抵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