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波,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谷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太谷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4日凌晨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北营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报警人聂女士称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堡村龙园小区18号楼地下车库被人殴打,北营派出所民警石亮刚、张建武及辅警兀智鑫、王东驾驶警车赶往现场处置警情时,被告人孙波对石亮刚、王东进行辱骂及殴打,致使石亮刚受伤,后又将其驾驶的轿车停放在车库进出路上,致使出警车辆无法驶离。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波亲属赔偿石亮刚20000元整,石亮刚出具了谅解书。另查明,2016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波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北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调派出动单、接处警记录、工作证复印件、被害人诊疗记录、收条、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波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暴雨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