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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879号

原某、姜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原某,姜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879号原告原某。原告姜某。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祥,宣化区李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姜某诉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姜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某、姜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原某、姜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小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