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2民初753号原告刘圣秀,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柳常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秀与被告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已一次性给付原告租金及垃圾清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整,故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秀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刘圣秀自愿负担。
审判长 方晶晶
审判员 朱雪娟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嘉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