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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民初753号

刘圣秀与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圣秀,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2民初753号原告刘圣秀,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柳常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秀与被告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已一次性给付原告租金及垃圾清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整,故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秀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刘圣秀自愿负担。

审判长  方晶晶

审判员  朱雪娟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嘉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