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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654号

廖某某与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654号

原告:廖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袁同元,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