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654号
原告:廖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袁同元,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