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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881号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75年7月11日民族汉族 性别 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1月份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三日强制措施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792号 指控事实2016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XXX791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岛区滨海大道收费站东侧200米时,与崔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德成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881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