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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2780号

郐继傅与任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郐继傅,任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2780号

原告:郐继傅,系普兰店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任向荣,系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科员。

原告郐继傅诉被告任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郐继傅,被告任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8日迟长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2%。迟长春于2015年1月27日还款3万元,还欠2万元。迟长春于2016年1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现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任向荣系迟长春妻子,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任向荣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任向荣辩称:借款属实,因我丈夫去世,我现在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他人介绍与借款人迟长春相识,借款人迟长春与本案被告任向荣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迟长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大连春兴电气有限公司迟长春借郐继傅现金伍万元正(¥50000)月息按2分计,使用时期一年。2015年1月,迟长春偿还原告3万元,尚欠2万元。迟长春于2016年1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现原告诉至本院,以被告任向荣与迟长春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任向荣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任向荣认可借款事实,称无力偿还。另查:庭审中,被告任向荣向法庭出示了其子迟青川放弃继承迟长春财产的公证,原告申请撤回对迟青川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查和本院核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迟长春去世,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在作为妻子的被告任向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任向荣应承担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借款约定还款时间的,到期未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不超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从2014年1月20日起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应从借款日即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郐继傅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任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心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