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35号罪犯宋德清,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文盲,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德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宋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德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德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