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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鹏与被执行人林国金、林秀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鹏,林国金,林秀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鹏,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国金,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秀珍,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志鹏与被执行人林国金、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公告费560元未履行。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国金所有的江淮牌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闽C12V**)的过户手续,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未能进行变现处理。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