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91号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家园一期会所内。法定代表人龚秀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滨,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明炎。委托代理人陈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明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明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明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80元减半收取19590,由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跃
代理
审判员 马文雪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嘉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