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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527号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527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4年,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长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钟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