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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恢144号

龚红梅与李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恢144号龚红梅、李谟强:龚红梅与李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谟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院(2013)隆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龚红梅与李谟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李谟强于2016年8月9日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