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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378-1号

崔桂云等3人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桂云,王玲,单洪雁,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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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378-1号

申请执行人:崔桂云,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单洪雁,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濉溪影都商城商品房第×幢第×层×、×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龚明华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灿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