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执1224号

顾明生与顾善康、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十堰市上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224号顾善康、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十堰市上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顾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

一、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指:1、顾善康、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十堰市上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欠顾明生本金1566800元及利息314736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0514元,承担执行费21317元。

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