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许香仙被执行人天台县中宇橡胶厂,组织机构代码70471140-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民初字第014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台县中宇橡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中宇橡胶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台县中宇橡胶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天台县中宇橡胶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9858.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