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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606号

张刚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刚,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606号原告张刚,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法定代表人彭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于2016年8月9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刚负担。

审 判 长  戴建国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