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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667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66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