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6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130号。法定代表人杨烈,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鄂彬,系该银行法律顾问。被告郑财男。被告徐凤兰。被告白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支行与被告郑财、徐凤兰、白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支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