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544号
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该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小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奕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声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62元,减半收取12881元,由原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美龄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曾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