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3653号

于成山与章丘市垛庄镇下射垛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于成山,章丘市垛庄镇下射垛村民委员会,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653号原告于成山,男,生于1952年3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马京伟,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章丘市垛庄镇下射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宝红,村主任。被告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世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山与被告章丘市垛庄镇下射垛村民委员会、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成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成山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郝尚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