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653号原告于成山,男,生于1952年3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马京伟,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章丘市垛庄镇下射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宝红,村主任。被告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世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山与被告章丘市垛庄镇下射垛村民委员会、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成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成山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郝尚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