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772号
原告:吴玉德,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齐浩,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吴玉德诉被告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