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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3772号

吴玉德与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玉德,齐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772号

原告:吴玉德,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齐浩,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吴玉德诉被告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