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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1民初14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与李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李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14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58号。负责人李松峻,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航,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夏景川,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李朝东,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诉被告李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11日,被告李朝东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559.28元,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蒲 田

审 判 员  刘有才

人民陪审员  吕昌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佳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