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丽明,灵活就业者。
被执行人:李崇双,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桥新村**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5********。
被执行人:钱琦,灵活就业者。关于与丁丽明与李崇双、钱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崇双所有的皖G×××××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