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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708号之一

丁丽明与李崇双、钱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丽明,李崇双,钱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丽明,灵活就业者。

被执行人:李崇双,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桥新村**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5********。

被执行人:钱琦,灵活就业者。关于与丁丽明与李崇双、钱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崇双所有的皖G×××××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