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205号原告王猛,男,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5月22日,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肖营村肖营180号,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05223956。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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