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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262号

李振波与鹿彬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波,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波,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杞县。被执行人鹿彬,男,1969年3月27日生。地址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鹿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鹿彬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2860元,但被执行人鹿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鹿彬1286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秋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项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