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2546号
原告:范忠隆,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东路**弄*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冬,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云,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东路**弄*号。
原告范忠隆与被告何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范忠隆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忠隆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忠隆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