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750号原告卢定才,男,生于1961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刘全芬,女,生于1967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定才与被告刘全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定才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定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定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定才承担。
审判员 胡卫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