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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134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347号原告张某甲,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张某乙,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亲友做思想工作,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海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