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04号
被执行人:冯涛,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被告人冯涛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东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宁 来自
冯涛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并处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04号
被执行人:冯涛,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被告人冯涛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东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