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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226号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瀍河区要军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区要军副食品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区要军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经营者赵要军。关于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瀍河区要军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知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知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由瀍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庆民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