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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305号

孙艳臣与XXX、张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艳臣,张文成,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孙艳臣,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文成,3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XXX,50岁,现住扶余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臣诉被告张文成、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本院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37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士权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