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孙艳臣,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文成,3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XXX,50岁,现住扶余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臣诉被告张文成、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本院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37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士权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