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563号原告陈荣文与被告毛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3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荣文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张靖支付赔偿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张靖在金华的房产已移交至义务法院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5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文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审 判 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