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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385-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陆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陆少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3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东方巴黎写字楼21-23楼。代表人陈德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陆少琴,女,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陆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陆少琴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荷城路南侧万豪景苑1-2-505号房屋一幢。现因被执行人陆少琴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少琴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荷城路南侧万豪景苑XXX房屋一幢(房产权证号:10××4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立兴

审 判 员  黄汉萍

代理

审判员  谭志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玉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