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769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克斌、邓熙妍,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法定代表人杜江。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成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韵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