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234-1号原告赵福,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志田,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冀1002财保1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和(2016)冀1002执保5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刘志田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志田驾驶的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焦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