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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404号

赵德瑞与古力加那提.牙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瑞,古力加那提.牙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赵德瑞,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古力加那提.牙森,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赵德瑞与被执行人古力加那提.牙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德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审判员库尔班.艾比布拉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