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赵德瑞,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古力加那提.牙森,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赵德瑞与被执行人古力加那提.牙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德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审判员库尔班.艾比布拉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