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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327号

周宏璐与陈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郝敬强、鱼台县峰立运输有限公司、付常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宏璐,陈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郝敬强,鱼台县峰立运输有限公司,付常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璐,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浩。

原审

被告:郝敬强,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

原审

被告:鱼台县峰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常峰。

原审

被告:付常峰,男,1978年1月9日出生。

原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负责人:漆家强。

上诉人周宏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宏璐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龙陵县,上诉人的住所地也位于龙陵县,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辉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被告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万绍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

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