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518号原告李甲海,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李春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海诉被告李春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海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海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甲海承担。
审判员 景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宁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