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68号
原告:孙树和。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以下简称机械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铁海,系场长。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以下简称西青龙林场)。
法定代表人:颜廷华,系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和诉被告机械林场、西青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等待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国兴
审 判 员 王 有
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