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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468号

孙树和与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树和,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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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68号

原告:孙树和。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以下简称机械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铁海,系场长。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以下简称西青龙林场)。

法定代表人:颜廷华,系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和诉被告机械林场、西青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等待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国兴

审 判 员  王 有

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