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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刑初165号

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0年8月23日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科右中旗。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右中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新佳木苏木界仁大坝嘎查小白花艾里居民李某甲因同村包图雅家牛群进入李某甲家地里吃秋收后散落的玉米棒,李某甲多次劝说无果后,于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1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将插入铁丝的玉米棒给包某某家牛喂食,导致包某某家改良红白花七岁乳牛及两岁公牛死亡。经鉴定乳牛价值8000.00元整,公牛价值4000.00元整。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材料、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新佳木苏木界仁大坝嘎查小白花艾里村民李某甲因同村包某某家牛群进入李某甲家地里吃秋收后散落的玉米棒,李某甲多次劝说无果后,于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1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将插入铁丝的玉米棒给包某某家牛喂食,导致包某某家改良红白花七岁乳牛及两岁公牛死亡。经鉴定乳牛价值8000.00元整,公牛价值4000.00元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材料、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将带有铁丝的玉米棒仍在牛群里喂食,致受害人两头牛死亡,经鉴定价值120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东成

审判员  宋双喜

审判员  燕翔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