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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199号之一

梁廷富与斗门区家家惠生活超市、彭辉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廷富,斗门区家家惠生活超市,彭辉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廷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50,住所地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斗门区家家惠生活超市,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彭辉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9,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以(2016)粤0403执11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彭辉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三灶支行605850009203177959账户上存款。因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解除彭辉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2、扣划彭辉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祖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