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负责人张可冰。委托代理人吴书锟。被执行人田海洲。被执行人吴艳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海洲、吴艳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2937.6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元。现因抵押房产暂时不能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