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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47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田海洲、吴艳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田海洲,吴艳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负责人张可冰。委托代理人吴书锟。被执行人田海洲。被执行人吴艳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海洲、吴艳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2937.6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元。现因抵押房产暂时不能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