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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1执105号之二

乔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某某,孙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伦县人民法院(2015)多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