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077号原告梁云凯。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云凯诉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云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利
审 判 员 许广恒
人民陪审员 牛金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