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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异165号

吕丽霞与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丽霞,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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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异165号异议人吕丽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卜齐��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飞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3-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吕丽霞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吕丽霞异议称:2013年7月3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江明珠车位认购协议书》(编号:0000073),约定由异议人购买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3-10栋B1层389号车位,价款为158000元。认购书签订次日,异议人即付清了购买车位的全部款项,被执行人于次月即于次月将车位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异议人一直使用该车位至今,且每月缴交了停车管理费。异议人多次催促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产证,但至今未果。异议人已支付了全部款项,车���已实际交付使用,车位产权未能过户并未异议人过错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应立即中止执行(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3-1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异议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3-10栋B1层389号车位的查封措施,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飞机诉被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内履行给付朱飞机金钱义务,因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飞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B1层3-10栋B1层389号车位。案外人吕丽霞认为,上述被查封的车位是自己向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有签订《东江明珠车位认购协议书》,付清全部购车位款,且已交付使用,后由于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上事实,有异议人身份证、东江明珠车位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车辆收费单、(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3-10栋B1层389号车位的车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吕丽霞提出与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东江明珠车位认购协议书》、已付款、车位已交接等事实,主张解除查封,其异议请求属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属实体审查处理,异议人吕丽霞对本院已查封的房产主张实体权利的确认应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吕丽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段小林

审判员  张运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