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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辖终108号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孙国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孙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文,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国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16)吉0102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项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1年6月10日,上诉人与案外人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市人民大街以东,南环城路以南,规划的丙一路以北,丙一百二十路以西区域,该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承包该工程后,其所属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通信楼新建工程项目部聘用被上诉人为该项目部质量检查员和土建工长,其任务是完成上述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土建工长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长春市南关区,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周更男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屈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