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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2721号

董文华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鼓山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文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鼓山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2721号原告董文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鼓山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谢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华与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鼓山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文华负担。

审判员  陈文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