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378号
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5095X9。
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铖,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龙七根。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七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为388元,由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群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