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70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海,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李敏,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海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顷地村。法定代表人边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海、李敏、鄂尔多斯市海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